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5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维护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合理原则。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提出我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最高等级、结构比例的控制标准。
2.坚持以编定岗原则。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岗位设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3.坚持提高效能原则。管理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与专业要求,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4.坚持动态管理原则。根据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事业单位社会功能的增强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对岗位设置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岗位设置与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
二、岗位设置实施范围
5.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由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6.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7.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8.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岗位类别
9.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岗位等级、总量和结构比例
(一)岗位等级设置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见附件1),结合我区实际进行划分
10.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到十级职员岗位。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2.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中的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3.特设岗位设置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
1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1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全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1)全区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为1:3:6.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标准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7.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标准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8.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坚决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9.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0.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2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3.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程序
2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程序: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件2);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七、岗位设置审核权限
2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26.自治区人事厅对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27.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区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28.各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地(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9.县(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0.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31.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专业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2.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3.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岗位设置审核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八、岗位聘用
34.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确定的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5.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36.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7.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38.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到位。
九、组织实施
39.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0.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执行。
41.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2.各地(市)、区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