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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23-09-15 00:59:3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省直副厅级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及省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副厅级单位是指省委部门管理机构、部门内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直属(部门管理)事业单位中的副厅级机构和单位;省政府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部门内设机构、直属事业梦见、部门管理事业机构、直属(部门管理)事业单位中的副厅级机构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副厅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是指列入省委管理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代省委审批范围的领导人员及党委(党组、分党组)成员。

第二章领导班子的管理

第三条省委省政府直接管理副厅级单位的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民主集中制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考察考核、教育培训、党内监督、奖励惩戒等经常性管理工作,由省委组织部负责;省委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部门内设机构、挂靠部门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部门管理事业机构、直属(部门管理)事业单位中副厅级机构和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副厅级单位)的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民主集中制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考察考核、教育培训、党内监督、奖励惩戒等经常性管理工作,由部门党委(党组)负责。

第四条省委省政府直接管理副厅级单位的领导班子的调整补充由省委组织部提出建议;部门管理副厅级单位的领导班子的调整补充由省委组织部或部门党委(党组)提出建议,其中,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代省委审批领导班子副职的副厅级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宣传、统战、政法部门副厅级单位)领导班子的调整补充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或部门党委(党组)提出建议。

第五条 省直副厅级单位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党委或党组(分党组),党委或党组(分党一)的设立由省委审批。党委一般设委员5-9人,党委书记一般由单位党员行政正职担任;党组(分党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党组(分党组)书记一般由单位党员行政正职担任。党委委员、党组(分党组)成员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条 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部门内设机构、部门管理事业机构中副厅级单位领导班子的正职,根据干部条件和工作需要,可担任主管部门的党委委员(党组成员)

第三章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

第七条 省直副厅级单位领导班子正职的任免、交流、退休等由省委审批;副职的任免、交流、退休等由省委组织部门代省委审批,其中,省直宣传、统战、政法部门副厅级单位领导班子副职的任免、交流、退休分别由省委宣传部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代省委审批,审批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省直副厅级领导班子成员的任职应符合《公务员法》、《干部作用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资格。正处级干部新任省直副厅级单位领导班子副职的,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提拔任职程序办理。副处级干部一般不直接提任副厅级单位领导班子副职。

第九条省委省政府直接管理副厅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管理副厅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正职的民主推荐、考察工作由省委组织部负责,部门管理副厅级单位的领导班子副职的民主推荐、考察工作由部门党委(党组)负责,属于跨部门交流任职的,民主推荐、考察工作由省委组织部负责,部门党委(党组)派员协助。

省直宣传、统战、政法部门副厅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正职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共同考察了解,副职的民主推荐、考察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负责,属于跨部门交流任职的,由省委组织部负责协调。

第十条提拔担任省直副厅级单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限一般为7天。

第十一条提拔担任列入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范围的省直副厅级单位领导班子副职和副厅级内设机构领导班子正副职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按照第九条明确的民主推荐、考察工作分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按干部权限审批。省直宣传、统战、政法部门副厅级单位的领导班子副职的考核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考核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规定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 省委省政府直接管理副厅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考核及新提任正职领导干部的跟踪考察由省委组织部负责。部门管理副厅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正职的年度考核及新提任正职领导干部的跟踪考察由省委组织部负责或委托部门党委(党组)负责,考核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其中,省直宣传、统战、政法部门副厅级单位的领导班子副职的考核结果同时报送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

第十三条 省直副厅级单位领导班子正职的工资由省委组织部审批,副职的工资由省人事厅审批。

省委省政府管理副厅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管理副厅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正职的档案由省委组织部管理,部门管理副厅级单位的领导班子副职的档案由部门党委(党组)管理。

第十四条 省直副厅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副厅级副职的管理权限与正职相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省群众团体中副厅级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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