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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23-09-17 03:06:42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和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6.各类岗位设置应明确岗位名称、职责等级、任职资格条件。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条件不应低于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7.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是: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的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见附件1),结合我省实际划分如下: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9.根据我省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

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2.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需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照第10、11条规定执行。

13.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我省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政策规定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14.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省属事业单位为3∶4∶3,市(州)、长白山管理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为2∶4∶4,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为1∶3∶6,乡镇属事业单位0.5∶3∶6.5。

1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的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具体控制标准按照《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件2)执行。

17.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70%。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18.对于国家专业技术职务条例中不区分正副高级的专业技术系列,除省有规定设置正高级岗位外,其余系列仍按照原规定(岗位最高层次为副高级)执行,各地、各部门均不得另行出台规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19.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

20.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1.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22.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特殊工作任务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3.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各市(州)、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24.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吉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3):

(1)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岗的情况下,引进经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的;

(3)符合国家行业主管部委制定的本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所规定特设岗位具体条件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26.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7.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五、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六、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四年以上;

(2)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3)三级、四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和我省干部人事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28.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受聘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一般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一般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29.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四)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30.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是:

(1)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岗位。

31.在国家和我省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研究制订岗位具体条件。具体条件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3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4);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3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直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2)各市(州)、长白山管理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州)、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各市(州)、长白山管理委员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各市(州)、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3)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市(州)或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县(市、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州)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4)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垂直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由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长春市以下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市垂直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由市垂直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34.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调控结果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35.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6.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2、33条规定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发生分设、合并,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编制数额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37.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8.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9.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管理人员(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40.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41.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省直属事业单位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由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单位聘用;

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由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2)市(州)、长白山管理委员会、县(市、区)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程序,由市(州)、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本条(1)项规定确定。

4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除符合第25、28、29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为我省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为我省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其他为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4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按照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人选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4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按照岗位管理权限,经核准后方可兼任。

45.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46.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监督管理

47.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48.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9.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50.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组织实施

51.各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要充分发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总量等级范围和结构比例,共同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52.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要重新核定岗位总量等级范围和结构比例,做好与《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吉人联字〔2005〕41号)和《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办法》(吉人字〔2001〕57号)文件规定政策的衔接工作,进一步完善岗位设置的各项工作,保持改革的平稳过渡。未进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在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要严格执行本办法有关政策规定。

53.要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尽快实现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

54.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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