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是大家茶余饭后关心的话题,不仅是因为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涉及千万事业编工作人员,也是因为当前全国各省区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不一,引发大家对于工资问题的广泛讨论以及思考。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一直以来炒得沸沸扬扬,相关信息也非常多,高考升学网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机关事业单位延迟退休人员需继续参保
人社部与财政部联合文件指出,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但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中人”过渡政策已统一
此次,人社部还专门针对“中人”过渡问题进行了解读,表示全国将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激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门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各地视同缴费年限要规范
人社部还表示,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要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仍需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哪些人员才可享受事业单位工资改革
不是所有事业单位,都纳入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改革范畴。据悉,人社部、财政部已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中,将改革的范畴给予了清晰的划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中公益一类、二类参与养老保险并轨改革,而新闻媒体等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将逐步向企业养老保险过渡。
这意味着,以后公益三类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将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不在同一个“池子”。
人社部的通知规定,作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并轨”政策的落实,各地方的实施办法按规定需在5月底前报人社部备案。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才能参加养老改革
今年1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所有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养老金并轨改革。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很多人预计,所有事业单位都将参与这次改革,并与机关单位一道,在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外,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单独建账。
其实,经查询发现,该《决定》规定的对象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即使在事业单位工作,但没有编制也没办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人社部、财政部已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进一步明确,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养老逐步企业化
按照人社部等已出台的政策,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改革中,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由财政、个人缴费实现参保;对差额拨款单位,由财政、单位、个人缴费实现参保。对自负盈亏的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最终将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这与之前公布的职业年金做法稍有差别。作为养老金并轨的重大举措之一,国家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强制性推进的职业年金,只分为两类,一类是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由单位、个人缴费实现;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这种表述,实际上是说,在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里,只要有编制,都要建立职业年金,而职业年金是与企业年金相对的,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特有范畴。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燕绥分析,对于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支出属于必须负担的人力成本。
在公益三类事业单位中,假如有编制人员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参保,又购买与企业年金不一样的职业年金,以后养老金如何发放?
广东省社科院研究员郑梓桢认为,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都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重要手段,不在同一个框架下,以后运作中可能会出现不顺畅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