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创新和发展的原则,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关系合理、机制健全、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以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
2、坚持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
3、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合理调控行业间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
4、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努力形成和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其他事业单位范围为: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上述单位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2010年1月1日以后其他事业单位正式聘用和调入人员,从聘用和调入下月起执行;调离单位的,从调离的下月起不再执行。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要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省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实际发放水平以及机构编制、实有人数,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清理核查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协调,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及调控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构成。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财政部门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合理确定其他事业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和控制线。各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
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综合考虑我区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各单位(部门)首次确定的水平低于基准线的,可在综合考虑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高或逐步提高到基准线;高于基准线的,通过控制线予以调控,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按基准线调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一般按不超过基准线的2.5倍调控(控制线的具体比例由全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上年度津贴补贴总量为基数核定,以后年度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增加将同经营效益和公共服务效能挂钩,随着经营效益和效能增减而浮动。对其他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高于调控线部分按累进办法征收绩效工资调节基金。征收的绩效工资调节基金不用于平衡预算,全部用于帮助低收入单位提高收入水平。绩效工资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水平时,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及调控时给予适当倾斜。一些通过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合法收入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超过核定及调控绩效工资总量的部分,经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同意,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可暂时保留,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四)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综合考虑我区财力、单位经费来源和经济效益以及公共服务效能等情况予以调整。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除政策性调整工资、津贴补贴标准以及人员增减变化等情况外,一般当年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本方案的管理权限报批。
(五)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单位及主管部门上报总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和调整区政府直属或各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定的总量组织实施,并将实施结果报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70%-40%(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占70%,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占70%-5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占70%-40%),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系数可参照义务教育学校分配系数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30%-6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发放。绩效工资的具体比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