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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珠海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_珠海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改革最新消息

发布时间:2023-09-13 11:47:49

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我市事业单位,在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政事不分,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社会化程度不高,财政负担较重,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不够完善,自我改革意识淡薄,与逐步建立的要求不相协调。因此,在我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取得重要成果的时候,全面展开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势在必行。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996]17号)、《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县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粤办发[1997]17号)、中央批准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广东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办[2001]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服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三个代表”和“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改革成败与得失的根本标准,努力改革一切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制度和方式方法。

??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按照中央、省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使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改革协调发展。

??坚持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相适应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竞争机制。根据政事分开、社会化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要求,改革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使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建立起适应需要、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总体布局合理、分类管理、总量控制的运行机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搞活工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二、改革的范围和主管部门

(一)这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归口改革的原则进行。

1、以下单位的改革由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1)市委党史研究室;(2)市委党校;(3)市机关事务管理局;(4)市人民政府接待处;(5)市旅游局;(6)市仲裁委员会;(7)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8)市档案局(档案馆);(9)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2、以下单位的改革由主管部门负责。

(1)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2)广东省渔政海监检查总队珠海支队(含派出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渔港监督局(含派出机构)、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含下属各办事处)、市气象局、市农科中心由市农业局负责。

(3)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殡葬管理处、市收容遣送站由市民政局负责。

(4)市劳动教养管理处由市司法局负责。

(5)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

(6)原建委西区办事处、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市园林处、市环卫处、市市政处、市路灯管理处、市工程造价站、市工程安监站由市建设局负责。

(7)珠海特区报社(珠江晚报社)、市城市文化发展中心、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市出版社、市新华书店以及意识形态领域的市直事业单位由市委宣传部负责。

(8)市会计结算中心由市财政局负责。

(9)市市政基础设施土地开发管理中心(含下属分支机构)、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含派出机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10)市信息中心由市发展计划局负责。

(11)中国贸易促进会珠海分会、特区报关业务处、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口岸办所属七个办事处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

(12)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由市统计局负责。

(13)市公路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水上运输管理处由市交通局负责。

(14)市供销合作社由市经贸局负责。

(15)市体校、市体育中心由市体育局负责。

(16)市供水总公司、市公共汽车公司、市工程质检站、市建筑设计院、市规划设计院、市交通勘察设计院、市路桥处由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负责。

(17)市警察学校由市公安局负责。

(18)珠海大学筹备处(含其教学点)、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市财贸学校由市教育党工委负责。

(19)市地震局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

3、市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其改革由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名单从略)。

(二)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由市卫生党工委、市教育党工委根据本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制定实施方案,送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机构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三)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跨部门、跨系统合并组建的事业单位,由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实施。

(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搞好改革工作。

1、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直接抓好所负责的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同时,要对整个改革进行全面指导。

2、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配备、中层领导职位的竞争上岗、分流人员的审批、新任领导职务人员的职数审核与资格审查等工作,进行认真细致的管理。

3、市财政局要在拨款方式的改革上,密切配合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的原则,将事业单位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三类,对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进行认真审核,按照财政经费管理改革的要求,清理调整经费渠道,规范财政资金的供给范围,改革现行对事业单位的拨款方式,经过努力,切实减轻财政负担。

4、市纪委、监察局、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要加强对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事业单位要按《珠海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过程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处理意见》(附件1)执行。

5、各党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领导,要在制定实施方案、提出具体措施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执行行政机关职级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其机构改革的办法原则上按照市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办法办理,即重新核定编制员额,其编制数要在原有基础上精简32%.

(二)属于政府特许收取规费,以返还规费列支或“收支两条线”的事业单位,其机构改革的办法按照市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办法办理,即重新核定编制员额,其编制数要在原有基础上精简32%.

(三)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含(一)、(二)所列单位],要重新核定编制员额,其编制数要在原有的基础上精简25%.同时,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向财政差额拨款、经费自筹、企业化管理、企业转制的改革方案,报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四)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要在现有人数的基础上重新核定编制员额,其财政供给经费的人员编制要按20%的比例精简。同时,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向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企业转制的改革方案,报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五)实行经费自筹经营性的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提出向企业化管理、企业转制的改革方案,报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六)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逐步改制为企业,要制定改制方案,。报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四、改革的政策规定

(一)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或执行行政机关职务等级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的政策,按下列规定执行:

1、退休和离岗退养。已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截至2001年12月31日止,工作人员年龄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20年的,可办理离岗退养;截至2001年12月31日止,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20年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截至2001年12月31日止,连续工龄满30年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截至2001年12月31日止,男年满52周岁,女年满47周岁,且连续工龄满20年,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办理提前离岗退养手续。办理离岗退养或提前退休手续均需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和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事局批准。离岗退养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离岗退养人员不再占用事业单位编制,离岗退养期间岗位津贴按退休人员的办法处理。因丧失工作能力申请退休的,需由所在单位同意,经市人事局介绍到市人民医院医务科进行伤病鉴定,再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法鉴定批准后,由市人事局审批。

对提前退休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其正常晋升工资的年限计发按以下办理:(1)男57周岁、女52周岁,工龄满20年,可给予增加相当于1个档次的职务工资额的补贴;男56周岁、女51周岁,工龄满20年,可增加相当于2个档次的职务工资额的补贴;男55周岁、女50周岁,工龄满20年,可给予增加相当于3个档次的职务工资额的补贴。男54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工龄满20年以上退休的,均可按此办理,但提高工资最高不超过3个档次。(2)增加级别工资补贴。对提前3年以上5年以内退休的,可增加1个级别的级别工资补贴,提前6年至10年退休的,可增加2个级别的级别工资补贴。(3)把提前退休的年限视为工作年限,并参照工龄工资计发工龄补贴。(4)上述补贴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计入退休工资基数。

2、自谋职业。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可以辞去公职自谋职业。对经市人事局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工龄5年(含5年)以上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工资收入(按国家和省市现行规定的基本工资及各项津贴、补贴等合计)的退职金,特案给予免征该项个人所得税。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减半收取管理费,属于公务员身份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以后被全民所有制单位录(聘)用的,工龄前后合并计算。

(二)非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分流的政策规定是:

1、退休(退职)。到2002年6月底止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予办理退休手续。因丧失工作能力申请提前退休(退职)的,由所在单位同意,市人民医院医务科进行伤病鉴定和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法鉴定批准后,由市人事局审批。其退休(退职)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辞去公职自谋职业。工作人员可以辞去公职自谋职业。对经市人事局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按以下规定办理:

??连续工龄10年(不含10年)以下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工龄×1.5个月工资收入(按国家和省市现行规定的基本工资及各项津贴、补贴等合计,下同)”的退职金,特案免征个人所得税(下同);

??连续工龄在10年至15年(不含15年)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工龄×2个月工资收入”的退职金;

??连续工龄在15年以上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6个月工资的退职金。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减半收取管理费,属于干部身份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以后被全民所有制单位录(聘)用的,工龄前后合并计算。

3、辞退。属于分流对象,但拒绝组织安排的,可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予以辞退。考虑到机构改革的需要,可一次性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发放办法按上述第2点的规定执行。

4、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人员,在机构改革重新核定编制后超编且合同到期的人员,应予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按合同规定执行。在机构改革重新核定编制后超编但合同未到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予以经济补偿,所在单位应为其补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至合同期满。

(三)分流人员的范围。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分流人员,是指在重新核定编制员额后的超编人员。在这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只有分流人员才能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各单位分流人员确定后,必须填报《珠海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并附分流人员个人的有关申请表格(见附件3)。

1、重新核定编制后员额未满的,不能办理提前退休和离岗退养。

2、重新核定编制后员额未满的,办理提前退休,辞去公职自谋职业、辞退和重新核定编制前的超编人员,不能享受机构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各类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期间办理退休(退职)、离岗退养、辞去公职自谋职业、辞退手续的,在本次机构改革前已离退休的人员,无论其所在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经费渠道及性质如何调整,其经费仍按原有供给渠道解决。

五、改革的程序

(一)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改革程序是:制定方案-批准方案-竞争上岗-定岗定员-超编分流,机构改革工作必须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在本方案公布后一周内制定并上报(非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实施方案要抓紧时间上报)本单位改革方案(见附件4)。方案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规格、隶属关系(直属、归口、代管、挂靠等)、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人员精简比例、领导职数、经费形式(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经费自理、企业化管理)等。有分流人员的,要报分流人员人数。

(三)领导职数的确定。除国家有规定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系统外,其他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为:没有内设机构的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为2名;有内设机构2个以上的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为2-3名。其中4个以上内设机构(含下设机构)的事业单位,可设领导职数3名。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规定:4人以下的设1名、5-8人的设2名、9人以上的设3名,最多不得超过4名。

(四)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并在本单位职工大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定上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五)非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原则上要在2002年2月底前完成。

六、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并内设科级机构的事业单位(教育、医疗卫生除外),在本次机构改革中,中层领导职位一律采取全员竞争上岗的方法进行,科级事业单位的定岗定员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市竞岗办要按《珠海市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细则》(珠组通[2001]32号)的规定,积极做好竞争上岗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这次机构改革中,事业单位(已企业化管理的单位除外)领导班子成员的安排,按照党政机构改革中领导班子成员的安排原则处理。

(三)人员结构总的要求是减少行政后勤人员,充实专业技术人员,行政和后勤人员原则上在总编制内按不超过30%的比例配备,学校、医疗卫生单位、科研事业单位行政和后勤人员的比例应更低。

(四)改革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

1、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和职责等因素,市直事业单位按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分别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市委、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教育党工委、卫生党工委、国经局及各工作部门管理。所有事业单位完成机构改革后,必须明确其管理部门。

2、推行聘用制度。非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要破除目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全面推行聘用制。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合理安置未聘人员,推行人员的合理流动。

3、实行财政差额拨款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逐步减少或取消编制员额,让用人单位享有较大的人事自主权。

4、建立和推行岗位管理制度

(1)改革领导人员的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情况分别制定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多种任用方式。逐步增加聘任领导人员的比例。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要建立健全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2)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岗位设置要坚持按需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各类各级岗位,包括信息类技术人才等特殊岗位,由各单位根据需要和职务结构比例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的一系列制度,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薪酬、任职条件和聘任期限。

(五)改革财政经费管理办法,清理调整经费渠道。

1、对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和公益性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方案批准按比例精简人员工作完成以后,财政即按规定减少或调整财政供给。

2、对具有一定社会性,社会在一定程度上需要由它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的准公益性事业单位,要逐年减少财政拨款比例。1-2年减少30%,3年减少50%以上。

3、对经营性事业单位,原则上财政不予供给,将其社会化,推向市场。

(六)改革事业单位的分配制度,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重贡献、重实绩的分配制度。

1、逐步推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对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经费,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包干节余部分,单位可自行安排使用。

2、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管理、技术、责任等生产要素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分配原则,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办法,将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建立和完善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政策,增强工资分配制度在整体性人事管理中的激励作用。

3、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工资分配可试行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制度,但最低工资线不能按原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标准,也不能低于全市最低保护线。高级管理者的最高工资不能高于本单位平均工资的5倍,或者不高于本单位最低工资的15倍(最低工资收入在500-600元之间)。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原规定执行不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改革方案及其工资方案报国经局审定后报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事局审批。

(七)建立培养使用和吸引高素质专业人才的机制。

1、改革和完善培养制度。大力培养拔尖人才、高新技术人才、年轻创新型人才,尤其要培养推动科技进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急需的应用型高级人才,加大人才培养投入主体多元化和市场化的力度。

2、建立健全人才资源开发利用的机制。按照相对稳定、合理流动、资源共享的原则,逐步建立固定与流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办法,加强与海内外人才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开发利用人才资源。

3、建立和完善吸引人才的机制。制定优惠政策,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吸引海内外高层次的科技人才,留学人员来珠创业。

七、改革的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要求紧,工作难度大。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落实各项改革工作。各主管部门、各事业单位均要成立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把手要亲自挂帅,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工作,并指定一名领导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各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及时报导改革的进展情况,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为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要严肃人事纪律,各单位在改革工作未完成之前,除急需或紧缺人才必须经特别批准外,停止办理人员调入手续,不得突击提干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下属工业园)、珠海保税区、横琴开发区、临港工业区、万山海洋开发实验区、大学园区等机构的改革,另行安排。

各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由各区参照本实施方案的精神,制定本区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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