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辽宁省属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金上调

发布时间:2023-09-20 08:08:42

3月1日,记者从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获悉,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月起,辽宁省将提高省属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此次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的具体内容是: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每月910元调整为1071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每月1040元调整为1224元。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险参照沈阳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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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金申请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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