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具体领取标准如下。
一、南通失业金领取条件
1、已在市区办理失业登记,且社保关系保留在市区;
2、按正常核定时间(失业30日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含提前退休和缴费不足延长退休)两年或不足两年的,原农合制失业人员加上核定领取的农合制生活补助费用月数后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两年或不足两年;
3、本次失业前在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及以上的,且在市区累计缴满十年;
4、本人有求职愿望,非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就业的。
二、南通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1、核定当次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2、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3、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
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2006年7月前农村户口的标准为同类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