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苏州失业保险金标准及领取条件

发布时间:2023-09-14 22:18:19

  苏州失业保险金标准及领取条件

苏州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十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

  二、缴费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三、缴费二十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四、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苏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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