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有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15 00:53:02

  许多读者打电话询问失业保险的有关政策,也有不少读者咨询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那么,哪些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如何缴费?用人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什么样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还有其他的相关政策。下面一一进行解读。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具有普遍性、强制性、互济性的特点。

  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由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一、哪些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城镇企业及事业单位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上述单位的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参保单位和个人如何缴费?

  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并由本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国家机关按照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无固定工资额的缴费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聘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交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三、用人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什么样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五、什么情况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六、职工失业后要办理什么手续?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七、失业人员能领取多少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发2个月失业保险金;满2年发4个月失业保险金;满3年发8个月失业保险金;满4年发12个月失业保险金;满5年发14个月失业保险金;满6年发15个月失业保险金;满7年发16个月失业保险金;满8年发17个月失业保险金;满9年发18个月失业保险金;满10年或10年以上发24个月失业保险金。

  农牧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的,一次性发给本人2个月生活补助费;连续工作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不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待遇。

  夫妻双方同时失业的每人每月增发8%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满10年,并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大龄失业人员,在普通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20%的失业保险金。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八、享受失业保险部门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条件

  凡是在2008年1月及以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包括在2008年1月以前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在享受失业救济期间都可享受失业保险部门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同时从2008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不再发放。但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已由原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部门不予重复代缴。对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本人已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凭本人身份证、《劳动手册》、医疗保险缴费单据,经属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统一于每年11月1日至15日到市失业保险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账手续。

九、报销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的代缴标准为:2008年1月—6月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80%×4.75%报销,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超过1年、不足两年的按两年计算)。7月之后为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80%×8%报销;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超过1年、不足两年的按两年计算)。

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抚恤金发放标准

  丧葬费的标准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

  抚恤金的标准为: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领取失业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抚恤金。供养一人发给6个月抚恤金;供养两人发给12个月抚恤金;供养三人及以上的发给18个月抚恤金。

十一、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条件

  (一)死者配偶无生活来源,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二)死者生前抚养子女未满16周岁的;(三)死者父母无固定生活来源,生活靠死者生前赡养的。

十二、失业人员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如符合低保条件,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只要其家属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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