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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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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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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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9〕15号)规定,自11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和90%发放。
按照《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葫人社〔2019〕124 号),自11月1日起,葫芦岛市月最低工资调整为1480元。葫芦岛市本级、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兴城市、绥中县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葫芦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发放标准1258元/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发放标准1332元/月。建昌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至葫芦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发放标准1332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