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厦门失业金一个月多少钱,厦门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14 09:00:36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厦门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0

1、厦门市人员失业补助金:

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厦门市户籍参保失业人员(含失业但未达到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参保贫困劳动力),按月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其中: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给予每月500元失业补助金。

●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户籍参保失业人员(含失业但未达到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参保贫困劳动力),参保缴费6个月(含)以上的给予每月1000元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不足6个月的给予每月500元失业补助金。

●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按规定参照本市户籍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2、失业普通外来务工人员临时生活补助

2020年5月至12月,对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普通外来务工人员,参照我市低保标准每月800元,按月发放2个月临时生活补助。

领取条件

外地户口失业人员

①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②所在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③社保已停保。

本市女性失业人员申领生育补助金

本市女性失业人员申请领取生育补助金,需符合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分娩的条件。

本市户口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本市户口失业人员(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有求职要求的;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在失业后两个月内申请有效。

什么情况下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①重新就业的; ②应征服兵役的; ③移居境外的; 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⑤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⑥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社保机构介绍工作的; 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什么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一、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异议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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