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57号)。
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加居民收入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失业保障水平以及失业保险支持脱贫攻坚政策措施,分两种情况实施:一是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85%和80%,即领金期限在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领取、期限在第13至第24个月的,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领取,分别比原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调整后,全区领金失业人员,月人均增加152元,最高1225元,最低865元。今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逐步将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二是考虑国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脱贫攻坚重点任务,从1月1日起,重点将南疆四地州(含深度贫困县)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从时间上先实现一步到位。即,领金期限在第1至第24个月的,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领取。调整后南疆四地州(含深度贫困县)失业人员月人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861元提高到1105元,增加244元,增幅28%,最高1297元,最低973元。
新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也有所不同:
1.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
2.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3至第24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领取。
每人每月计发的失业保险金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
以乌鲁木齐为例,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每月领取金额由385元调整到462元;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3至第24个月的,每月领取金额由357.5元调整到429元。
新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新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按不同缴费年限有所不同:
1.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发给3个月;
2.缴费满2年不满3年的,发给6个月;缴费满3年不满4年的,发给9个月;
3.缴费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12个月;
4.缴费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14个月;
5.缴费满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满1年,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6.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每次最长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