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2024年东莞市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结算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1 21:57:57

近日,东莞市社保局发布了《关于东莞市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结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为11月29日至12月5日。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将意见建议发电子邮件至dgyb66@163.com。

  征求对《关于东莞市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结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府﹝2015﹞65号)有关要求,以及《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东莞市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结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将意见建议发电子邮件至dgyb66@163.com,征求意见时间为11月29日至12月5日。

  关于东莞市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结算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社会保障分局、参保单位: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府﹝2015﹞65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市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结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标准

  (一)产前检查

  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050元。

  (二)分娩住院

  市内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3800元;

  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4800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项目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200元;

  流产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500元;

  引产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700元;

  输精管结扎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550元;

  输卵管结扎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000元;

  输精管复通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3000元;

  输卵管复通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4000元。

  二、其他生育保险待遇报销事项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有效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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