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遵义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促进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参保女职工合法权益,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于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待遇的人员范围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分娩前正常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津贴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职业妇女因生育休产假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的享受期限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产假计算。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的,按生育津贴标准执行;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的,由所在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职工不得双重享受工资和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正常领取工资的职工,不得再领取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计发测算方式为:女职工分娩的,对其兑现分娩生育津贴:(一)自1月1日起,达到法定婚龄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合法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二)自4月1日起,依法再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依法再生育即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以下情形:(1)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2)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3)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4)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女职工流产,用人单位要对其兑现流产生育津贴:女职工流产生育津贴为,怀孕不满4个月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以上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其中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为:生育津贴基数÷30天×产(休)假天数。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按职工分娩或手术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计算。与以往的政策相比,此次调整,重点支持合法生育二胎,调整了津贴计发天数,取消了男性护理假的生育津贴和女性计生手术休假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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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兑现生育津贴。2011年至今,相关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已微调了两次。按当时的《计生条例》等法规政策,女职工分娩生育津贴具体为:达到法定婚龄女职工分娩,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180天生育津贴;晚育女职工,即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并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但享受180天生育津贴,其配偶还享受护理假7天的生育津贴。并且对做计生手术的女性兑现计生手术休假津贴:根据计生手术项目享受2??21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津贴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享受条件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1、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晚育假增加30天;
(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五个月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