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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北京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修订详解

发布时间:2023-09-20 08:17:40

 在市或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北京市再生育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申请再生育的具体程序

  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再生育行政确认:

  1、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社区村居)在《申请表》“单位情况证明”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2、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3、经乡镇(街道)核实。

  4、区卫生计生委确认。

  《生育服务证》改为《生育登记服务单》

  昨日,市卫计委表示,《条例》修正案规定的生育政策适用于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的夫妻。目前,本市取消《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实行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制度。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并享受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可以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也可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或街道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3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或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街道领取。

  与1月1日本市已经开始办理的生育登记相比,这一次主要变化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开通了网上办理的方式,更加方便;二是取消发放《生育服务证》,改为《生育登记服务单》;三是缩短了生育登记至领取服务单的时限,两孩以内统一确定为3个工作日。

  再婚夫妻可生“三孩”但复婚夫妻不算

  根据市卫计委的解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夫妻符合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经核实并报区卫生计生委确认。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发放《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需要注意的是,育龄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指该夫妻曾生育(包括收养)并现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计入子女数。再婚夫妻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第二次及以上结婚。先生育子女后补办结婚手续的夫妻,或有一个子女、离婚后又复婚的夫妻,不得按照再婚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育龄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的,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后双方累计生育并现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相关阅读:北京删独生子女假产假最长7个月

  此前,北京市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体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北京法规规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经单位批准可享受3个月独生子女奖励假。

  根据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删除了晚育和独生子女的相关奖励假,并要求给予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

  所以《条例》规定,本市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刘振刚说,此规定相当于用生育奖励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新增了配偶的15天陪产假,取消了独生子女奖励假。

  此前,女职工除享受98天产假、30天晚育奖励假之外,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

  此次调整中,将30天晚育假的表述调整为生育假,取消了生育独生子女的三个月弹性假的同时,增加了弹性规定。具体为,“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这是考虑到生育假制度应当在维护产妇和婴儿身心健康与保障女职工就业平等权之间,寻求适当平衡,同时也要考虑社保基金以及用人单位的负担能力,并与现行制度保持一定延续性。

  因此,此规定是希望在不过度增加单位负担的前提下,给予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灵活安排的空间。

  换言之,在国家规定的98天假期和北京本地的30天奖励假外,如果所在单位批准,产假最长休7个月,并不受一孩、二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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