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2024年石家庄生育保险规定生二孩仍可享生育险

发布时间:2023-09-16 00:57:50

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五险之一的生育保险政策略有调整。

  按照规定,此次调整,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费率调整为0.25%;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费率调整为0.5%。这是继工伤保险费率降低之后,社保五险中的又一“减负”举措。

  生二孩仍可享生育险

  随着二孩儿政策的全面放开,已经享受过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生二孩儿时还能享受待遇吗?《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按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也就是说,只要参保人员符合生二孩儿的政策,就可以再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持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职工在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时,还需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参保者待遇不受影响

  按照有关规定,生育保险费的缴纳,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其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则由个人负担。

  此次调整,时间从今年10月1日起算,此两者的缴纳费率,分别由0.8%、0.4%,调整为0.5%、0.25%。

  缴费比例下降后,企业或个人需要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也就相应降低了,但参保人员的待遇并不受影响,按生育情况不同,仍分为120~3500元等七个等级。

  生育保险可直接结算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目前可直接结算,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更加便捷。为方便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的报销结算,经升级医保网络系统,石家庄市区对依法取得了生育证件的参保人员,可实现住院医疗费在出院时即时结算。

  参保职工在本市辖区(包括所属县、市)办理生育证的,办证15日后可实现生育住院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参保职工在外地办理生育证的,可由用人单位携带相关证件,于每月1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登记信息后,可即时结算;也可按原办法由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出院后再按规定报销。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调整情况

  缴费主体       调整情况

  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费率调整为0.25%

  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费率调整为0.5%

  生育保险待遇规定

  生育情况待遇规定

  正常生产2000元

  难产2500元

  剖宫产3500元

  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800元

  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600元

  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元

  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120元

  服务贴

  灵活就业者一年少缴72元

  目前,度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48273元,每月为4022.75元。按照新的缴费标准,个人负担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4%降为0.25%,每月缴纳的费用从16.09元降为10.06元,每月约少缴6元,一年合计少缴72元;而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其原先按照0.8%费率缴纳的降为0.5%,每月缴纳的费用从32.18元降为20.11元,每月少缴12元,一年合计少缴144元。

  生育保险是国家制定的一项保障职工权益的一项政策,对于生育保险人吗应该多加了解。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有哪些呢?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本文将详细介绍青岛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待遇

  (一)生育医疗待遇

  支付项目

  (1)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生育津贴

  1、计发标准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指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停发。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或上月)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30,作为一日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一次性计发。

  (1)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2)妊娠4个月以上引产或死胎的,为42日;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日至30日。

  2、支付(申领)办法

  (1)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2)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一卡一证一册”或生育证、书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女职工计划内流、引产的应同时持所在单位签发的《青岛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等材料,按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权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参保职工申请生育津贴之日起7日内制作生育津贴领取存单。其中,企业单位职工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生育保险报销注意事项

  1.生育津贴的计算

  生育津贴=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分)

  2.产假天数:正常产假天数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奖励假按30天计算;

  3.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引、流产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写明妊娠周数,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

  4.申请的生育津贴、晚育奖励津贴于申报次月支付到单位养老保险基本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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