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10月1日起辽宁省降低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发布时间:2023-09-14 12:17:42

9月18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辽宁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后,个人不缴费,员工待遇不受影响。

  今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目前,辽宁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部分市收不抵支,大部分市基金结存量过高,为此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对于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女职工就业,具有一定意义。

  按照通知要求,对于仍在执行生育保险基金费率减半征收政策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现行政策不变;对于其他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而沈阳、大连和省直等生育保险基金不足3个月的统筹地区,不在此次降低费率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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