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条件与范围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8 07:41:06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于2005年7月1日正式执行,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北京用人单位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职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提供可靠法律依据。本规定对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报销范围及不予支付项目等事项都做了详细说明,以便大家了解北京生育保险政策。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及地方生育政策,简单而言就是计划内生育。

  2、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并符合下来条件之一:

  a、自2012年1月1日起,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

  b、自2012年1月1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c、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费用。

  北京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项目:

  1、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2、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3、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4、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6、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7、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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