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最新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八)

发布时间:2023-09-14 02:01:16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威胁、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规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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