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时间:2023-09-14 21:09:54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3-29

  生效日期:2014-3-29

  (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删去第(二)项。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此外,根据修改内容对条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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