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2024深圳市生育保险政策实施

发布时间:2023-09-13 13:03:12

1缴费比例为1%

  根据《通知》,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该缴费比例达到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的上限,与肇庆市市、清远市的缴费比例相同,但高于潮州市(0.8%)等地。

  2配套政策将在今后公布

  根据《通知》,关于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申领办法等具体规定预计在60天内(4月10日前)公布。

  3《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尽管《通知》是于2月公布,但其实施时间自1月1日。关于缴费征缴、生育津贴享受等问题还需要今后的配套政策予以明确。

  附原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的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制定了《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月9日

  附件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以下简称《规定》)已正式发布,自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市实施《规定》的工作,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用人单位就业的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个人不支付。

  二、本市原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后,其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直接记账。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本通知下发之日60日内,按照《规定》制定生育保险配套管理规定及待遇标准;在新标准出台之前,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原生育医疗保险的标准执行。

  四、按照《规定》适用范围未被纳入的人员,但属于《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继续按其规定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并享受各项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五、本通知自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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