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江苏省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流程,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知识最新解读(三)

发布时间:2023-09-22 01:27:07
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十八、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十九、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十、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十一、诊治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十二、生育津贴的性质是什么?

  《规定》第十八条明确,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二十三、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如何确定?

  《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二十四、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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