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分娩医疗中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不变。女职工妊娠满28周以上(含28周)分娩或妊娠不满28周分娩早产儿存活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仍然为顺产(阴式分娩)2300元,难产(剖宫产)或多胞胎4000元,实际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出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支付。
我市还确定参保职工在分娩住院期间发生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报销享受待遇条件及标准。参保职工在市内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或因急诊、抢救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按符合规定的100%报销。市外当地生育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按符合规定的80%报销。除以上两种情况之外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4000元,实际费用低于4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出4000元的按4000元支付。
分娩、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日期在1月1日(含)之后的,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及生育津贴的核发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女职工生育津贴享受假期天数: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②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津贴享受假期天数: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③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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