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开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20 03:03:59

开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第六条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

  第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生育保险费由各级经办机构统一征缴,分账管理。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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