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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16 13:54:35

辽宁计划生育条例:一方俩孩一方未育再婚可生“老三”

  《修正案草案》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今年3月27日,辽宁省正式启动“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到6月30日,全省申请生育“单独两孩”的有7356人,批准7155人。9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一步落实“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单独”再婚家庭生育“感情孩”政策,规定一方俩孩一方未育可生“第三孩”,并明确生育二胎夫妻婚假、产假、护理假待遇与一胎相同。

  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

  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中只有该子女的

  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第二孩”: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可生二孩

  《修正案草案》规定,只有一个子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户口是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的;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五年以上的;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

  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五级以上标准的;

  女方是农村居民的,只有一个女孩的;

  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适合再生育的;

  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

  夫妻因患不孕症或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待遇:生育二胎享一胎同等待遇

  《修正案草案》规定,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实行人工流产手术的,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

奖励: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2000元

  《修正案草案》规定,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一次性奖励2000元。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10元;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帮扶:独子死亡或伤残的,省政府制定帮扶办法

  《修正案草案》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帮扶和救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关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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