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安徽省最新产假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9 05:49:16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中多项政策确保了已婚怀孕期间女职工权益。很多人都在关心合肥市女职工产假是多少天,产假期间工资怎么算。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他特殊情况将会有不同的产假时间。参加合肥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即女职工生育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在按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发放。

安徽省女职工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除享有和国家同样政策外,安徽省女职工还享有: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 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男方护理假为20天。

产假对象 正常产假 晚婚晚育 难产 多胞胎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
女职工 98天 +30天 +15天 每多生育1个婴儿+15天 +30天

安徽省女职工流产休假时间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女职工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持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产后假为20天至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42天;7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处理。

产假工资怎么算

  了解产假以后,很多女职工会关心休产假期间工资怎么算?《社会保险法》规定,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 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即女职工生育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发放。月生育津贴标准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合肥市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

  按 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满24周岁)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产假对象:女职工 正常津贴:3个月津贴 晚育津贴:+1个月津贴

  难产剖宫津贴:+半个月津贴 多胞胎津贴:每多生育1个婴儿+半个月津贴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1个月津贴

参保女职工流产津贴

  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

  除下列情况外,女职工流产、引产享受生育津贴限于1次:

  (一)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因习惯性流产、孕妇或胎儿体质等原因不适宜生产、意外事故等导致流产、引产的;

  (二)已经采取长效永久避孕节育措施而发生意外怀孕进行流产、引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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