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生育险报销流程和注意事项(详解)

发布时间:2023-09-14 18:06:37

  生育险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产前检查门诊费用报销,必须女方有生育保险(请汇总一次申报完毕以免遗漏,其责任自负)

  所需材料:1、女方《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蓝本) (原件及首页复印件)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诊断证明需有孕周数) 4、医疗费用原始收费凭证(收据) 5、医疗保险处方底方 并由单位填写《生育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将产前检查的所有收据和处方对应并按日期顺序排列粘贴其后,并加盖单位公章,于生产后三月内向医保中心申报(每月20 日前)。手工报销,不用报盘。

  二、生育津贴支付

  (一)、所需材料:1、《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埠职工须提供《北京市外地为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或女职工引、流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如属剖腹(宫)产,一定要记得按难产填写生表一,并增加15 天产假的生育津贴。 6、《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外埠城镇职工)原件及复印件; 如工作居住证在产假期内到期, 请务必先办续签,再去申领生育津贴。否则生育津贴只能领到工作居住证到期日,而且当时无法办理,区社保还要向市局备案,手续很麻烦,以后即使居住证续签了,也无法补领剩余的部分。 7、二代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特殊情况还需(如在校期间办理的身份证)还需提供户口薄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8、《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生表一)(一式两份); 9、以上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时间:每月2-25日

  (三)经办流程:参保单位持以上材料每月2-25 日报社保经办大厅二层支付部(一层大厅现场取号),当月最后一次申报生育津贴时,还需上报《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一式两份)。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生表一》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的盖章。 (1)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生表一》。 (2)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生表一》(一式两份),携带男职工的《结婚证》及其复印件和以上相关材料报四险支付岗进行人员登记。 注:表中单位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和填报日期必须填写完整,如有涂改,请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

  海淀社保办理生育保险费用报销流程

  1.去社保大厦9 层领取《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表》;《海淀区生育保险费用手工报销审批表》。

  2.办理生育保险报销时间及其地点:办理时间(分娩3 个月内报销),每月1 日至20 日(节假日顺延)办理地点:北京市海淀社保大厦9层

  3.生育保险费用报销类别

  计划生育手术(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药物流产,引产,绝育及复通手术)费用 1)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提供复印件) 2)单位的计划生育证明

  围产期的产前检查(2005年7月1日以后发生)费用 1)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提供复印件) 2)生育服务证(提供复印件) 3)婴儿出生证明(提供复印件)

  办理生育手术普通门诊费用 《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表》(一份,加盖公章) 2)《海淀区生育保险费用手工报销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3)原始收据 4)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 5)检查,治疗明细单 6)医学诊断证明 7)单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加盖公章)

  办理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费用 《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表》(一份,加盖公章) 2)《海淀区生育保险费用手工报销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3)原始收据 4)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 5)检查,治疗明细单 6)医学诊断证明(需要有孕周数) 7)《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8)《婴儿出生证》(或死亡、流产证明)复印件

  办理生育保险费用报销注意事项 1)首先与当事人核实单据数量和票据金额 2)生育时的手术等费用在生育缴费时已和医院结清,在社保办理的报销为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和产检门诊费用。 3)提交完整资料后拿取回执单待15 个工作日后去领取报销费用清单 4)费用打倒公司银行帐户,由公司财务适时发放到员工手中。

  朝阳实例 流程:

  一、产前检查门诊费用报销,必须女方有生育保险(请汇总一次申报完毕以免遗漏,其责任自负) 所需材料:1、女方《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蓝本) (原件及首页复印件)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诊断证明需有孕周数) 4、医疗费用原始收费凭证(收据) 5、医疗保险处方底方 并由单位填写《生育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将产前检查的所有收据和处方对应并按日期顺序排列粘贴其后,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于生产后三月内向医保中心申报(每月20 日前)。手工报销,不用报盘。

  二、生育津贴支付 (一)、所需材料:1、《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埠职工须提供《北京市外地为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或女职工引、流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如属剖腹(宫)产,一定要记得按 难产填写生表一,并增加15 天产假的生育津贴。 6、《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外埠城镇职工)原件及复印件; 如工作居住证在产假期内到期,请务必先办续签,再去申领生育津贴。否则生育津贴只能领到工作居住证到期日,而且当时无法办理,区社保还要向市局备案,手续很麻烦,以后即使居住证续签了,也无法补领剩余的部分。 7、二代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特殊情况还需(如在校期间办理的身份证)还需提供户口薄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8、《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生表一)(一式两份); 9、以上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时间:每月2-25 日 (三)经办流程:参保单位持以上材料每月2-25 日报社保经办大厅二层支付部(一层大厅现场取号),当月最后一次申报生育津贴时,还需上报《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一式两份)。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生表一》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的盖章。 (1)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生表一》。 (2)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生表一》(一式两份),携带男职工的《结婚证》及其复印件和以上相关材料报四险支付岗进行人员登记。 注:表中单位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和填报日期必须填写完整,如有涂改,请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1、昨天10 点多排的办理生育津贴队,结果是上午最后一个办理的,再晚一步就要等到下午了。所以提醒大家最好是在上午10:00 前到二层支付部办理。 2、提醒大家最好是带着公章去,这样会方便一些 3、一些表格也许大家不太会填,请大家不必担心,到了那里再填也可以 4、发现二层支付部办事员的态度比一层和生育报销的好很多 这个津贴不是单位出钱的 是社保出的钱 不过如果你休产假的时候公司照常给你发工资 那你就不享受津贴了 比如说你的生育险缴费基数是2000 元 你休产假的时候公司给你发每月1500 元 那他就应该给你补5003 个月产假 如果每月发给你2600 元工资 那就不退不补 你好,按照规定,生育保险,单位负责缴纳,职工不用出资的。如果单位不给你们缴纳,你可以去劳动局监察科投诉。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 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 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 天;难产的增加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15 天,晚育的增加30 天。女职工妊娠不满4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 天至30 天,妊娠满4 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 天。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 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就医应当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需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复印件。

  第十九条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条 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第二十一条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 日内审核结算完毕;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 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 倍以上3 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可以处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的; (四)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 倍以上3 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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