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山西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17 05:46:52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规划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因计划生育政策试点、科学研究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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