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流产后生育保险该怎么算?

发布时间:2023-09-17 02:31:04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那么如果流产是否也会有补贴呢?补贴又是怎么算的呢?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2、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或复通手术的。

(二)、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的发放:按照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以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O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因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按照上述第(1)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①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②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③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的支付: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新生儿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偿。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流产术、引产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偿。因未落实节育措施而施行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发生的费用,不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4、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定额补偿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制定。

  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和社会化发放。

(三)、待遇申请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职工,应在产后或计生手术后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就是准生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就是出生证)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补充,到申请部门填写一张“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四)、其他

  (一)用人单位依照本意见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意见的规定支付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二)本意见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所以说,生育补贴由三部份组成:1、9O天的生育津贴;2、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3、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定额补偿。

  计算方法:首先,去你所在公司了解下你的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目前浙江省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是1230。那我们以1230为例,1230元/30天=41,也就是说,每天有41元的补贴。

  1、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可领取90天补贴,9041=3690元。

  2、如果剖腹产,可增加15天补贴,1541=615元。

  合计:4305

  3、定额补偿部份不清楚,要由社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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