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指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是计算应缴纳养老保险金额的基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是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具体缴存基数规定依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一、江门社保缴纳比例和基数政策规定
2018-江门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按照2017年广东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下限按照3100元确定,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广东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668元)300%(20004元)确定。职工工资低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3100元)的,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缴费基数;高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20004元)的,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
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我市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以下简称一档、二档)最低缴费基数均为3324元(我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14元×65%),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超过9972元(最低缴费基数3324元×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5.8%(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3.0%和2.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0%(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0.5%和1.5%);
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我市职工参加一档、二档最低缴费基数均为4132元(我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09元×75%),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超过12396元(最低缴费基数4132元×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5.5%(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3.0%和2.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0%(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0.5%和1.5%)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参加企业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江门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09元)和江门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确定。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江门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确定,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江门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09元)300%(16527)确定。
2018-江门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公司缴13%,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64%,个人缴0.2%;
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8%,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5.8%,个人缴2%;
补充残保金:公司缴37.98元,个人不缴。
二、江门社保补缴政策和流程
补缴条件
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补缴
补缴材料
(一)《补缴/冲销保险费申报表》(一人一表)。
(二)单位申请报告(已在我局办理委托银行自动结算授权的单位,须在报告中明确已办理委托授权的银行账号信息并确认已存入足够金额)。
(三)经地税部门稽核、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等法律途径认定应补缴的文书原件。
补缴流程
受理人员接收申报资料后,当场检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工作日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