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费单位(个人):
根据阳江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2017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阳人社发[2017]20号)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调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险种的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省的统一部署执行,我市列为第四类片区,缴费基数的上限按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即18213元,下限为全省全口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489元。基本医疗保险为4520元。失业保险为2712元。工伤保险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缴费基数不得低于4520元。 生育保险以缴费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取得的平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20元)执行。
二.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5%下调至14%。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或标准维持度的标准不变。建筑业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工程总造价的1.5‰。
三.执行时间。本调整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不按时申报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将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