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

2024年淮北最新社保缴费比例基数和最低标准新规

发布时间:2023-09-14 02:51:43

淮北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最新消息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全市参保单位职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3064元,上限为15322元。

灵活就业人员方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在3064元和5107元之间,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612.8元至1021.4元的月缴费金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为5107元,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建帐户(月缴费510.7元)或不建帐户(月缴费326.85元)。

淮北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

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定额部分、挂钩部分和倾斜部分。

1.定额部分。

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挂钩部分。

按本人缴费年限和本人12月份基本养老金水平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5%(见角进元)。

3.倾斜部分。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高龄退休人员,在定额增加和挂钩增加的基础上再另行增加:

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截至12月31日)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元、180元、260元、330元。以前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高龄倾斜的人员,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补齐到上述标准。

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截至12月31日)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60元、90元、140元、180元。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高龄倾斜的人员,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补齐到上述标准。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的由原渠道解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的由原渠道解决,所需资金仍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中央驻皖机关事业单位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到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平稳进行;要严格按照省统一规定,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调度落实资金,畅通发放渠道,确保7月底前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全部发放到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发放到位。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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