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

2024年度乌鲁木齐社保缴费最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16 22:36:26

昨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相关人员介绍,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有利于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截至底的数据显示,乌鲁木齐市参保单位2.87万家,目前尚有部分单位未按时申报度的缴费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补缴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养老政策:调整完善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关于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含15年),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二、关于过渡期的设立

  为使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7]107号)规定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决定设立过渡期。对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实行逐步到位。其中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11年1月1日结束过渡期。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予以补齐。

  三、关于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基金不足支付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四、关于养老金的发放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其中,对建立个人账户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发给2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对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本人自愿要求延迟办理退休手续继续缴费的,可以允许。待其缴费年限满15年以后,再办理退休手续,按月支付养老金。

  五、关于部分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问题

  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后,由于待遇水平已与本人缴费年限和退休早晚紧密挂钩,因此,对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因企业关闭破产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凡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其基本养老金不再执行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规定。

  医疗政策:提高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和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

  为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解决参保人员患大病高额医疗费用的问题,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从7月起,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从目前的5.4万提高到8万元;同时提高最大额医疗补助金的支付限额,从目前的12万元调整到22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失业政策: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

  一、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一)自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从原来的2%降为1.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降为0.5%。

  (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要对已按费率调整前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从3月1日起进行调账、退费处理。

  二、实施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在确保我市失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特指参加乌鲁木齐市失业保险统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下同),可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一)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

  5月1日至12月31日,经认定困难的企业可享受最长8个月的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二)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对象。

  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生产经营困难、但不裁员或裁员比例低于4%的企业,特别是通过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降低薪酬、轮班工作等办法而不裁员的企业。

  经核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须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失业保险费协议。缓缴期间企业须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失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失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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