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我区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和地点:
1、申报时间:12月18日至元月30日
2、申报地点: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一楼南参保登记和人员申报窗口(南门大街97号)
二、申报内容
(一)缴费基数的申报
参保单位应按照职工度工资性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申报。根据淮人社发[2015]118号文件规定:1-6月份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为15446元/月,下限为2400元/月。参保人员的实际发放工资收入低于2400元/月,必须按2400元/月申报。
(二)缴费工资总额的组成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参保单位的工资总额是各参保单位在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津贴、补贴等组成。如工资总额与申报缴费基数总额差额较大的,请附情况说明。
三、申报方式及程序
(一)拷贝有关电子档:各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携带U盘到区社保费征管中心参保登记和人员申报窗口拷贝本单位的《在职人员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表》、《淮安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自查表》、《度职工工资收入台账》(机关事业单位另外再拷贝《退休职工工资申报表》)电子档。
(二)报纸质材料及电子档: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在职人员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表》、《淮安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自查表》、《度职工工资收入台账》(机关事业单位另报《退休职工工资申报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档,区征管中心、单位各一份,职工缴费工资必须经职工本人签字或公示认可,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经办人签字后报送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三)附报资料: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收入台帐、财务报表、工资明细表和规定格式的电子缴费数据信息。
各参保单位携带以上资料到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参保登记和人员申报窗口审核后录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作为参保单位度的缴费工资。
四、申报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参保人数、缴费工资等材料,对不能按规定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的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职工缴费基数。
(二)用人单位应按时申报缴费基数,对不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我中心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从2月起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职工个人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瞒报、少报的,区征管中心将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稽核。
咨询电话:85909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