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

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3-09-17 09:23:37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3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挂信访处牌子)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督查督办、文电、档案、保密、电子政务、政务信息、信息统计、信访、宣传、安全保卫、对口联系和机关事务、接待、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市公务员局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研究室

  负责指导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调研和理论建设;拟订年度调研计划;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及综合性内部刊物编撰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工作。

  (四)法规处(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普及、咨询工作;统一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

  (五)规划与人员计划处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保障事业重大项目、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协调实施;编制、管理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负责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流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人员计划的核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的管理和发放;承办权限内全市各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工作;负责信息规划、统计、体系建设工作。

  (六)财务处(挂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心牌子)

  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基金和有关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社会保障经费、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人才引进资金及有关援助、贷款等项目资金;编制本部门预决算;参与社会保障卡(市民卡)管理服务工作的规划、建设和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就业促进处(挂农民工工作处牌子)

  拟订促进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市就业管理政策;指导全市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及城乡劳动力市场化就业机制;指导失业职工再就业工作;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及就业统计工作;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指导协调农民工就业工作;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

  (八)高校毕业生就业处

  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编制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全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工作。

  (九)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政策;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十)军官转业安置处

  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协调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安置工作。

 (十一)市场管理与人员调配处

  拟订人力资源流动和市场发展政策;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负责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拟订工作人员调配政策并按规定承办有关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负责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选调派遣及内调人员安置工作;承办驻青部队军官配偶随军的调动、落户手续;承办为市级机关、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招聘工勤人员工作;负责全市各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十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贯彻落实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政策、规定;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综合管理各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贯彻落实院士工作相关政策;承担有突出贡献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工作;承办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遴选、申报工作。

  (十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拟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考核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及人员奖惩工作;按权限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员信息的收集管理工作;承担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养老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费基及养老保险费征缴政策;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给付标准;拟订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个人账户金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提前退休、遗属待遇和非因公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失业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收缴、调节和管理政策,待遇项目和结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及其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预测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确认企业职工参保视同缴费年限及工龄;按权限负责企业职工退休核准工作;指导监督养老失业保险经办工作。

  (十五)医疗保险处

  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医疗、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政策;拟订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政策;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目录、诊疗和医疗服务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资格标准、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方法;拟订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医疗保险经办工作。

  (十六)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政策;拟订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管理工伤医疗的药品目录、诊疗和医疗服务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方法;完善工伤预防和康复政策;拟订工伤待遇政策和工伤、职业疾病伤残等级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指导监督工伤保险经办工作。

  (十七)农村社会保险处(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牌子)

  拟订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十八)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和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最低工资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指导协调劳动维权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提前退休工种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政策及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企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

  (十九)工资福利处

  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市本级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及工龄计算的规定;参与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十)工资统发处

  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工作;负责与工资统发相关部门之间的业务协调及数据应用;拟订工资统一发放工作承办银行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负责工资统一发放相关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局内部办公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区(市)工资统一发放工作。

  (二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挂内部审计处牌子)

  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资金)审计监督制度;指导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社保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并监督执行;依法监督社保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监督社会保险基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参与编制本部门预决算并审计执行情况;提出完善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的建议。

  (二十二)市外国专家局(挂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办公室、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牌子,副局级),设外国专家管理处、出国培训管理处、留学回国人员管理处。

  1、外国专家管理处

  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外国专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引智成果的评估、表彰奖励和示范推广工作;负责国家、省拨付经费和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的编报,提出分配、使用建议,并监督检查;负责来青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承办优秀外国专家申报及有关奖项的推荐工作;承办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负责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建设及信息管理工作。

  2、出国培训管理处

  拟订全市出国(境)培训、对外人才交流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负责出国(境)培训项目和培训人员审核备案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承担有关出国(境)培训的监督检查工作。

  3、留学回国人员管理处

  拟订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市工作、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创业项目,申请优惠政策;办理留学回国人员来青落户工作;指导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服务中心的工作。

  (二十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挂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设综合科、立案与监督庭、调解仲裁一庭、调解仲裁二庭、调解仲裁三庭。

  市做好企业军转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政策,维护企业军转干部合法权益;协调处理企业军转干部的重点、难点问题及重大事件;负责企业军转干部信访受理工作。

  按规定设置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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