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有几个月没有正常缴纳,之后又将这些月份的社保补缴上。一般是指当人们想要买房、落户、办理退休等需求时,发现社保累计缴纳时间没有达到享受相应待遇的要求,从而需要补缴之前没有交到月份的社保,以确保可以享有相应的社保权益。以下是黑龙江补缴社保最新政策,仅供参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5号)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基金征缴管理。
各级人社、地税、社保经办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责任,完善基金征缴激励约束机制,依法依规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大依法监督检查和清欠力度,坚决纠正瞒报、漏报和少报行为,对欠缴数额高的企业要重点督办。各级人社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特别要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企业、个人依法参保、主动缴费意识。
二、规范执行参保缴费政策。
一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的断保欠费人员,3月底前可按原政策规定补缴断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及利息,4月1日后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是对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因生活困难无力继续缴费的,各级人社部门可协调相关部门,借鉴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助保贷款做法,合理确定贷款、还款期限和标准,贷款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由贷款银行按月从其基本养老金中扣留贷款本息。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三是因长期停产或濒临破产,企业被主管部门认定为"僵尸企业”的,其职工个人可从企业被认定为"僵尸企业”的次月起,凭相关认定材料,自愿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并在"金保工程”系统中单独管理,涉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等问题时,经办机构应根据个人申请,及时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回原企业。职工随同企业参保期间,企业和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