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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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7 20:08:33

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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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8〕3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益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6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市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和组织落实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和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组织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与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实施监督,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监督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监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完善职业资格制度,贯彻实施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管理工作,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指导和监督实施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审核纳入市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工勤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拟订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工勤人员福利、职业年金和离退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民工工作的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调研、机要、档案、统计、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综合治理工作;负责行政后勤接待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和新闻宣传工作;综合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二)法规科。组织开展政策研究,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工作;指导和监督依法行政,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牵头负责规范办事流程工作;承担普法教育培训和其他法律性事务。

(三)行政审批改革科。统筹协调“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编制和修订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牵头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各类证明(盖章)材料,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办事指南和示范格式文本等工作;牵头负责“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管理和使用,负责政务窗口的综合管理。

(四)信访接待科(市12333咨询服务中心)。负责接待上访对象,承办信访件的调查、处理、答复(回复)、上报工作;协助局领导对重大群体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12333热线的日常管理,受理、承办或转办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投诉举报事项。

(五)规划财务科。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市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经费;承担局机关财务、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有关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协调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

(六)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创业带动就业优惠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实施劳动者平等就业、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指导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工作;指导实施促进特殊群体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组织实施就业专项资金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指导监督相关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贯彻执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承担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完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竞赛的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技工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贯彻执行技能人员的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指导监督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工作,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资格认定。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及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负责工勤技能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承担市技工院校资助管理有关工作。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高中级专业人才规划、培养工作和人才工程有关工作;承办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后和留学回国人员的管理协调工作及有关科研经费的资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职业)资格制度;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拟订国(境)外机构在益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承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公开招聘工作;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备案事宜;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和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执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规定,承办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和特殊需要人员的安置调配;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

(十)劳动关系科。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指导企业劳动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监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假期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和发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与劳动模范评审;管理和监督劳务派遣工作。

(十一)工资福利科。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福利、退休审批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和工资统计;负责相关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审核纳入市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落实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龄计算及工作人员的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死亡抚恤等政策;承担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参与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有关社会保险待遇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工作。

(十二)养老保险科。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和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政策;指导和落实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政策、城镇死亡职工遗属待遇与非因工伤残人员待遇政策;负责养老保险关系在市本级职工退休审批和全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职工病残鉴定工作,依据权限办理提前退休工作;负责市本级参保人员离休人员护理费、特需费、生活补贴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生活补贴审批;负责市本级参保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负责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养老金核实。负责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资格认定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审定;负责市本级参保的园区和企业实施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的审核;指导监督相关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三)工伤保险科。组织实施工伤保险政策;负责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伤调查和工伤认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管理工作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和市属工伤医疗机构的确定;负责工伤保险费率的审定和调整;参与审核工伤保险调剂金的分配方案。负责难以按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和企业核定;指导监督相关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指导督促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给付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与监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协助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相关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政策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办法,综合协调和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参与各项社会保险市级调剂金分配方案;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重大违规案件。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六)人事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队伍建设、人事管理、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出国(境)等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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