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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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发展规划,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方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落实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和监督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实并组织实施,监督就业补助资金、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贯彻落实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鼓励创业政策,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等创业载体认定工作。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承办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在本市就业管理等工作。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并拟定实施全市规划、标准、办法。贯彻落实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健全失业监测和预警机制,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采集、分析和发布制度。依法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市场。落实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三支一扶”招募、随军家属安置、退役运动员安置、援疆专业技术人员选派等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拟订并组织实施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开展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拟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落实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并建立相关培训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核发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指导普通技工学校设立、评估、学籍、学生资助等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普通技工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拟订普通技工学校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师资队伍、教材建设、专业设置、招生就业和校企合作等工作。
(六)承担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培养工作。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办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等人才项目的申报、选拔工作。指导开展专家服务活动和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相关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贯彻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吸引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定居和国(境)外机构在省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七)研究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聘用、考核、奖惩、申诉、培训等工作。贯彻落实事业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核准工作并监督实施。
(八)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指导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劳动关系调整工作,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指导执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政策。督促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九)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离退休等日常业务的审批。负责全市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批。承担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工作。承担市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
(十)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的落实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养老保险规划、标准,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执行病残津贴、企业非因工及因病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和标准。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一)统筹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工伤人员各项待遇政策,负责工伤事故调查及工伤认定。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工伤及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表彰奖励(不含党内和军队表彰)的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全市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担相关国家表彰奖励获得者、国务院荣誉称号获得者和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者的推荐评选及管理等工作。承办市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拟订市直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