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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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3 22:04:31

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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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孵化基地创业企业房租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降低初创型小微企业在创业场地方面的成本支出,根据《“创业铜都”行动计划(2019—2021年)》(铜政办〔 2019 〕1号)《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铜人社秘〔2016〕11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孵化企业是指高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退捕渔民等城乡劳动者在我市辖区内初次创业,并入驻经人社、财政部门认定的民营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活动的小微企业。

第三条 申报孵化企业房租补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孵化基地入驻条件,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

3、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缴纳房租;

4、孵化期不超过3年;

5、吸纳就业不少于3人,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条 根据孵化企业申报期实际带动就业人数和场地租赁面积,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一)对带动就业3-10人的,按照每月每平米3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月。

(二)对带动就业11-49人的,按照每月每平米4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4000元/月。

(三)对带动就业50人以上的,按照每月每平米5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月。

带动就业按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在申报期内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人数计算。

市级以上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另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可通过孵化基地向注册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房租补贴,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铜陵市孵化企业房租补贴申请表》(附件1);

3、租房协议及房租支付凭证复印件;

4、《孵化企业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2);

5、开户银行及帐号;

第六条 孵化基地应积极协助孵化企业开展房租补贴申报工作,于每年的1月底前,统一收集整理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申报资料,汇总后提交到注册所在地人社部门。

第七条 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将创业企业和拟补贴经费情况进行公示;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告知孵化基地和孵化企业。

第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部门将审核公示情况和申请资料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拨至孵化企业提供的银行帐户。

孵化基地先行按补贴额减免场租费的,补贴资金拨付至孵化基地。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的孵化企业,取消其孵化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枞阳县、义安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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