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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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8 17:57:15

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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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8〕110号)精神,设立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关于机构调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加挂四平市公务员局牌子。

二、关于职责调整

(一)不再承担公务员管理,军官转业安置,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外国专家管理等职责。

(二)增加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等职责。

三、关于内设机构调整

(一)办公室(人事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政务等机关日常运转 工作;承担保密、安全保卫、信息报送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增加负责本局系统内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增加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等职责。

(二)规划财务科(社会保障监督科、四平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及市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并负责管理局机关专项经费;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项目的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管理局属国有资产;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

拟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作。

(三)就业促进科(农民工工作科)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市就业管理政策。

增加贯彻落实国家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工作职责。将经授权代表市政府参加国家之间劳工组织的活动和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工作;承办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与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组织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增加全市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就业、创业服务职能。

(四)劳动监察科(农民工工作科)

拟订劳动监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地方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劳动监察技术装备管理工作。

(五)养老与失业保险科(农村社会保险科)

拟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落实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建立健全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备案制度;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拟定农村社会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定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拟定全市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完善失业预警制度,拟定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定并监督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指导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增加全市失业人员管理职能。

(六)调解仲裁管理科(信访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和政策,监督、检查、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送、督办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

(七)人才开发科

经授权代表市政府参加国家之间劳工组织的活动和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工作;承办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与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组织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多边协议谈判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拟定国(境)外、市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入我市的管理政策;拟定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标准;拟定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 准;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定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政策,指导监督全市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国家级专家和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等市级专家的选拔工作;拟定完善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或定居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相关工作职责。

(八)法规调研科(市政府绩效管理办公室、市评比达标表彰办公室)

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及依法行政情况;组织开展相关行政监督检查;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培训、咨询服务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承担有关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审核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程序及行为的合法性;审核行政许可项目的合法性。

增加研究制定政府绩效管理和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绩效评估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开展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对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的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开展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县(市)区从事政府绩效评估工作 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市表彰奖励和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职责。增加代市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职责。

(九)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地方标准;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增加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的职能。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指导监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科)

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市属事业单位年度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市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并组织实施。

增加拟定全市事业单位工资增长规划和调控政策;拟定全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管理市直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指导县(市)区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拟定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制度;负责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研究和指导工作;协调、指导全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职责。增加承担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科以下人员档案管理职责。

(十二)劳动关系科

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负责企业职工以及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的市际间流动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地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十三)工伤保险科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承担中市直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全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退休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以及中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四)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担本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及相关证书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本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关于其他事宜

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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