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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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要求,推进企业养老保险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打造统一规范、便捷高效、依法有序的参保人员退休审核等业务工作流程,现就优化和规范企业养老保险退休审核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核工作职责
(一)正常退休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正常退休条件的,由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待遇领取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二)提前退休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退休(职)、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由市(设区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三)遗属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按待遇领取地政策申领遗属待遇。其中,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遗属应向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经审核确认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丧葬抚恤待遇。
遗属申领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应向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待遇。
二、全面推广“一网通办”
依托辽宁省政务服务平台,将辽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人社服务平台”)与全省企业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高效衔接,简化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提供线上线下融合的企业养老保险公共服务,实现业务申请、业务受理、待遇计发“进一张网、用一套表、办全部事”。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关闭破产企业等暂不能登录使用辽宁省政务服务平台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或者自愿选择线下办理业务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线下业务工作流程,实现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实现“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工作目标。
三、优化业务受理流程
(一)正常退休
(1)参保单位审核、申报。参保单位应于职工达到退休条件前3个月完成职工本人档案及其它原始资料整理确认和初步审核。参保单位初步审核后,登录人社服务平台,填写参保人员相关信息,提交退休申请,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申报材料包括:
① 职工档案
② 工资台账、劳动合同等能够证明工作经历的相关材料
③ 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参保单位申报材料齐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退休条件确认结果计发养老金。参保单位申报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在审核中发现个人档案中需补正材料的,要及时告知参保单位。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告知参保单位其不予确认的理由。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职工个人申请。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应在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前6个月填写《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
(2)参保单位审核、申报。参保单位收到职工申请后,应在职工达到提前退休条件前3个月完成对职工本人档案及其它原始资料的整理确认,并重点对特殊工种种类、岗位、从事年限等关键要素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终止退休申请程序。参保单位初步确认通过的,要在职工工作场所(包括生产车间、工段等)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须注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电话。期满无异议的,由两名见证人在公示文书上签字。公示文书存入职工本人档案。
参保单位审核、公示后,登录人社服务平台,填写参保人员相关信息,提交参保人员退休申请。在职工达到提前退休条件前3个月,向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除正常退休应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认定表》《企业承诺书》。
(3)人力资源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参保单位申报材料齐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初审后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最终审核确认。
参保单位申报材料不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一次性告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在初审、复审中发现个人档案中需补正材料的,要及时告知单位。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告知用人单位其不予确认的理由。
(4)社会公示。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拟审核通过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在本机关官方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需注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电话。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计发待遇。
(三)其他提前退休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退休(职)、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等符合政策的其他类型提前退休审核程序参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办理。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退休(职),除正常退休应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提供《非因工伤残或因病提前退休(职)申请书》、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
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申请提前退休,申报材料除正常退休情况下应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申请书》、困难国有企业证明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提前退休,由本人或档案托管机构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退休申请,初审后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最终审核确认。具体流程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四)参保人员延长缴费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延迟退休政策的参保人员,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延迟退休。参保单位应于职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前3个月完成职工本人档案及其它原始资料整理确认和初步审核。参保单位同意职工延迟退休的,登录人社服务平台,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延长缴费申请,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申报材料包括:
① 职工档案
② 资格证书、聘任证书等证明符合国家延迟退休政策的相关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业务。延长缴费期满后,按正常退休人员履行退休条件审核手续。
(五)遗属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应及时办理停止缴费或领取养老金。如根据遗属待遇政策,需申请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和供养直系亲属认定的,应登录人社服务平台,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申请,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申报材料包括:
① 职工档案
② 工资台账、劳动合同等能够证明工作经历的相关材料
供养直系亲属认定申报材料包括:
① 供养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
② 供养直系亲属的户口本
③ 供养直系亲属申请书
④ 结婚证、出生证明、收养证等能够证明与过世人员属于供养关系的材料
⑤ 在校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等能够证明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的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即时予以审核确认。申报材料齐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确认结果发放遗属待遇。申报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告知不予确认的理由。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转变退休人员证明方式。参保人员退休审核通过后,参保单位可登录人社服务平台自行打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职)表》,存入职工档案。为减证便民,从2021年1月1日起,通过政务服务移动端为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提供电子《退休证》,如有需要可自行打印纸质《退休证》。
(二)建立特殊工种备案制度。积极对接国家正在建设的全国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按照“企业直报、省市审核、部级备案”原则,建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按要求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以及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等信息。特殊工种信息库建设按照国家的部署进行。
(三)加强对提前退休审核的监督检查。对于提前退休人员的档案和其他申报材料,要逐步实现数字化,建立提前退休人员电子档案库。省厅将采取复核、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对各市退休审核,特别是提前退休审核的监督力度。发现问题,要逐一进行倒查,将责任落实到人。
(四)严格依法对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用人单位要对职工人事档案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并上传至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障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它手段,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金并处以罚款。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五)建立违规问责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退休审核风险防控,退休手续办理各环节都要做到责任到人、全程留痕。对执行政策不严格,办理程序不规范,突破特殊工种范围,降低政策标准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进一步强化市、县(市、区)管理责任,对重视不够,放松管理,造成违规退休问题较多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其他事项
退休审核工作,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既要规范审核,又要服务便民,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防止违规行为发生,确保基金安全。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实施。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有规定审核退休的,不再重新审核。我省已有关于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核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