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高考1月2日:12月31日,市教委公布了《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增长的趋势,做好教育资源配置工作;坚持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合理调整中小学校对口招生范围,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义务教育的权益。公办初中可采取小学划片对口、居住地段对口或“电脑派位”等方式招收学生。
《实施意见》重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
《实施意见》明确,要继续按照试行范围,切实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制定实施细则,统筹安排好“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实施意见》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审核和招生入学工作。
《实施意见》强调要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招生行为,在“统一报名时间、统一面谈时间、统一录取时间”的基础上,继续实行民办学校网上报名办法,没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小学限定在本区域范围内招生。民办中小学不得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不得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不得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民办中小学要在招生过程中自觉接受家长与社会的监督。
为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与各中小学校,要通过政府网站、学校网站、招生通告等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加大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市、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工作的专项督导,各区县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