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优待政策
政策出处:①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高等学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②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1】24号文件);③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非上海生源大学生入伍退役落户政策落实工作》(2014—18)。
ⅰ学费补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硕士研究生在校生,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8000元的,由国家分别按照每年6000元、8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8000元的,分别按照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入伍在校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后,按此标准对未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实施学费资助。
ⅱ转换专业。应征入伍的在校本科生、高职(专科)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报市教委备案,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ⅲ免试直升。在部队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本科生,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ⅳ考研加分。应征入伍的本科生,本科毕业后3年内参加上海高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ⅴ专项落户。《若干意见》规定:“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在校高职(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良好、退役复学后本科或者研究生毕业、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直接办理上海户籍”,其中,“本科或者研究生毕业”包括退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毕业生,以及退役复学后入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良好”是指按规定服完现役、表现良好;“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是指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经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含国企、民企、私企、个体工商户等)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不含劳务中介机构派遣人员)或自主创业的,并符合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有关“合法稳定就业”的要求。此类人员落户申请,纳入市教委年度非上海户籍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户籍渠道,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统一受理,市民政局、市征兵办、市人社局分别核实服役表现和就业状况,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审批。有关申办程序要求请登录查询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网址:http:///www.firstjob.com.cn)。
(3)普遍适用的优待政策
政策出处: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1】24号文件)
ⅰ服役优待金。从2012年起,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现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照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数额发放。2012年、2013年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分别为29588元、32813元。
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地方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地方经济补助,包括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社会保险费补助或生活补助。从2011年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5万元。同时,对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以退役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在民政部门审核之月起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缴纳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或生活补助。
从本市高校征集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应届毕业生、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退役后自主就业的,以及在校生退役复学的,比照本市自主就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地方经济补助(包括一次性经济补助和相当于24个月社会保险费补助标准的生活补助)标准,给予发放经济补助。
ⅲ退役安置。退役士兵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本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考试合格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在每年本市警察学员的招录中,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招录一定比例的符合职位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其中,对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优先录用。对报考警察学员的退役士兵,放宽限制年龄至28周岁。基层专职武装干部岗位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优先选拔优秀退役士兵充实村(居)委会班子,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村官”考试;对考试合格的,优先招录为村(居)委会班子成员。每年组织国有大中型企业定向招录一定数量的退役士兵,企业与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直接签订不少于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