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及养老待遇
新标准从10月起实施,涉及13万人;一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3630元、42250元
今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相关通知,我省提高了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新标准从10月1日开始实施。
此次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涉及约13万优抚对象等人员。其中,提高了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提高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3630元、42250元、40870元。城镇烈属定期抚恤金提高到每人每年13860元;农村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7970元;城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提高到每人每年11890元;农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提高到每人每年7610元;城镇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提高到每人每年11190元;农村病故军人遗属提高到每人每年729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2050元和13650元。
同时,我省还提高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提高到每人每年784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7140元;新中国成立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每人每月704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5元,达到每人每月360元(每人每年4320元)。
此外,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320元(每人每年3840元);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320元(每人每年3840元)。
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以及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也进行了调整,每人每月提高35元。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9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