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录取规则
13.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高校根据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投档成绩达到我省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14.录取工作严格执行分批次、从高分到低分、按志愿、按比例投档的规则。各批次投档比例为:第一批本科院校原则上不超过生源计划数的120%,第二批本科院校原则上不超过生源计划数的110%,第三批本科、高职专科院校按照生源计划数的1:1比例投档。高校可在上述投档比例范围内及时提出自己的比例申请,未申请的均按以上比例投档。
15.在同一批次所填报的志愿内投档以后又正式申请要求退档的考生,不得在该批次改投档和参加志愿复征,但可以参加下一批次的录取和志愿复征。已录取考生不得换录。
16.复征志愿和初始志愿的录取规则一致。复征志愿计划公布后,计算机录取系统显示处于“院校在阅”或“预录取”状态的初始志愿考生不得退档、专业不得变动。
17.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情况和院校志愿顺序投档,投出档案均视为第一志愿,由高校择优录取。对于总分相同考生,文科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理科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的排序规则生成小数点后9位数的总成绩后确定位次。
18.除军事(国防生)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19.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六、录取批次
20.录取工作按以下批次顺序进行。
(1)提前单独录取(本科)。主要包括军校(含国防生、飞行员)、公安(武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公共安全类院校,教育部直属师范高校的师范类专业(含师范类民族班、民族预科),体育类、艺术类本科,航海类,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外语类院校的小语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西藏大学面向我省六州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就业招生、青海大学免费医学生培养定向招生等计划。
(2)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和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主要包括高校在青自主招生计划、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
(3)第一批本科。主要包括“985”“211”工程院校和经教育部、我省同意后列入第一批本科录取的院校(或专业)及其民族班、民族预科;第一批本科院校中的定向招生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
(4)第二批本科。主要包括普通本科院校及省内外二本院校民族班、省外院校民族预科,普通本科院校中的定向招生计划。
(5)省内院校民族预科。主要包括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的预科计划。
(6)第三批本科。主要包括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办学院校的本科计划。
(7)提前单独录取(专科)。主要包括艺术、体育、公安类专科;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的订单式培养计划招生,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定向国家电网青海分公司就业计划招生等。
(8)普通专科。主要包括本科院校中的专科;高职、高专中的民族班、民族预科、双语班计划;高职专科院校等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