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省政府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予以通报表彰。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省重点耗能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省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省重点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同时抄送省经贸委和省节能减排办,限期进行整改。国家与省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节能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其考核结果将视为未完成等级,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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