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考改革最新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要,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各类人才和维护社会公平出发,按照国家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总体要求,结合宁夏实际,积极稳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努力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灵活多样、监督有力的考试招生制度,为服务国家人才培养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素质教育育人导向。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为改革的基本出发点,通过深化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引导社会转变思想观念,促进高中学校不断更新管理理念,改进课程管理与教学组织方式,扭转片面应试教育倾向,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习压力和心理负担,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
2、坚持公平公正价值取向。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构建基于统一高考基础上的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和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3、着力提高人才选拔水平。遵循人才选拔与培养规律,增加高等学校与学生相互选择的机会,为学生发展学科兴趣与个性特长提供机会,为高校科学选拔适合学校办学特色和专业要求的学生提供机会,促进科学选才。
4、坚持统筹谋划稳步实施。统筹谋划义务教育阶段升学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和高考综合改革制度设计,确保综合改革有序衔接、稳步实施。
(三)改革目标。
2016年启动实施区内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积极推进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考相对分开,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推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在高校自主招生中使用。2018年启动实施宁夏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启动实施宁夏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工作,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录取批次,建立基于统一高考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两依据一参考”的多元录取机制;2022年基本建立符合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
1.落实国家和地方高校农村专项计划。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落实区属普通高校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和地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根据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宁夏实际区情,合理确定各类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严把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关,确保各类专项计划顺利实施。
2.完善中小学招生办法破解择校难题。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推进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宁教基[2015]68号),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中小学招生制度,逐步破解中小学择校难题。
小学阶段招生。根据适龄儿童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就近划片免试入学,科学划定招生范围,确保规定年龄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学校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
初中阶段招生。公办初中学校实行学区内单校划片、多校划片对口直升、九年一贯制的方式进行招生。民办初中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加面谈的方式招生。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将英语、奥数等各种竞赛和艺术类等级考试作为入学条件。
采取切实措施限制并逐步化解择校现象。对于择校现象突出的县镇或城市区学校,要进一步深化初中招生制度改革,按照“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的原则,切实落实好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对口直升,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化解择校现象。
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根据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继续落实好“全部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的保障机制,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普通高中招生。逐步建立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的多元录取机制,在规定的招生范围内实行“指标到校+择优”的招生方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县(区)优质普通高中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招生比例不低于招生计划的60%,按照中考成绩择优加志愿的原则录取。严禁提前私自组织招生考试、在规定的招生范围外招生和随意扩大招生计划,不允许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许诺择优分班等方式违规招生。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从2015年起普通高中学校取消招收择校生政策。
(二)改革考试形式和内容。
1.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改革考试科目设置,增强高考与普通高中学习的关联度,促进普通高中学生全面发展。
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开始,学业水平考试设置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14个科目文化课考试和物理、化学、生物3个科目实验操作技能测试,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一门课程,避免严重偏科。
实行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考试内容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规定及要求确定。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是普通高中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和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等级性考试成绩以等级分值计入高考总成绩,作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
语文、数学、外语、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8个科目文化课考试和物理、化学、生物3个科目实验操作技能测试只设合格性考试。其中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文化课考试和物理、化学、生物3个科目实验操作技能测试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5个科目文化课考试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个科目的文化课考试设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普通高中学生在完成必修内容学习的基础上,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要求和自身特长,从上述6个科目中选择已参加合格性考试且成绩合格的3个科目参加等级性考试。上述6个科目的合格性和等级性考试,均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
考试时间安排。各科目合格性考试分散安排在高中三个学年完成,随学随考随清。等级性考试与普通高考同期安排,首次开考时间为2022年。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合格性考试每次全科开考,允许不合格的学生有一次补考机会。等级性考试每年度只提供一次考试机会。
成绩呈现方式。合格性考试成绩作为普通高中毕业或高中同等学力认定依据时,以“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方式呈现;作为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依据时,以原始分提供高校录取使用。等级性考试成绩以该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为赋分的前提条件,等级性考试成绩按照等级方式呈现。设A、B、C、D、E五等21级。A、B、C等按15%、30%、30%最接近的累计比例划定,D等比例不低于20%,E等比例不超过5%。合格性考试成绩长期有效,等级性考试成绩当次有效。
外省(市、区)转入我区并符合宁夏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转出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证明,经我区审核后予以承认;等级性考试必须参加我区组织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