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高考

内蒙古高考改革新政策方案2019,内蒙古高考改革方案细则

发布时间:2023-09-14 12:45:56

内蒙古高考改革最新方案

一、总体要求

考试招生制度是国家基本教育制度。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对培养多样化高素质人才提出更高要求,人民群众对接受优质、公平和多样的教育提出更高期盼。但现行考试招生制度在评价标准、选拔方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唯分数论、一考定终身、学生选择性不够和过度偏科、学生学习负担过重等问题,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影响了学生的成长、成才、成功,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要,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终身发展,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出发,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国家总体要求,全面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构建更加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考试招生制度,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促进国家、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素质教育导向。着眼于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通过优化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功能,扭转片面应试教育倾向,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更多机会、更大舞台。

2.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加强宏观调控,健全体制机制,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实施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追求更高水平的公平。

3.提高人才选拔水平。遵循科学的人才选拔与培养规律,逐步建立多元多维评价体系,充分体现学生全面发展导向,科学评估学生综合素质状况,更多展示学生个性特长,增加学生选择权,促进科学选才。

4.注重系统综合改革。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关系,循序渐进、稳妥实施。正确处理教育综合改革整体设计与考试招生改革重点突破的关系,做好各项教育改革的衔接配套工作。正确处理教学与考试、考试与招生、招生与管理等关系,强化考试招生改革与人才培养的协同性。

(三)总体目标。

2016年启动自治区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2018年整体实施。到2021年,初步建立符合教育规律、顺应时代要求、具有地区特点的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构建衔接沟通各级各类教育、认可多种学习成果的终身学习“立交桥”。

二、改革主要内容及目标

(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考试招生制度 。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普通初中招生,继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不得以任何名义、理由采取考试、考核或变相考试等形式招收新生。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实行“阳光分班”办法,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设立重点班、实验班。无论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选拔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划片招生方式为主。旗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管理主体,要根据当地生源变化情况,科学制订年度招生工作方案,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并提前将划片范围、招生政策、招生程序等向家长、社会公布。校际差距明显的旗县(市、区)应实行多校划片,确保每个片区内都有优质学校;每个片区的办学质量大体相当。

大力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因地制宜,不断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具体办法,逐步试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破解择校难题。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

鼓励和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招生,不得到异地组织考试选拔。对于联合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举办“占坑班”选拔生源,加重学生课业和经济负担的,要严肃查处。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收费。为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子女入学,旗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官方网站公布入学政策,设立专门的服务大厅或窗口,公布咨询电话和入学条件,接受家长咨询。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全日制学校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子女入公办学校学习,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按照“人籍一致”的原则,及时办理新生学籍注册和转接手续。

(二)关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为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并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改革相衔接,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实施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将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升学的依据。

(三)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实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1.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是衡量普通高中学生学业程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分析学校教学状况,指导学校、教师改进教学的参照性依据。

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范围,由自治区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确定。从2018年秋季开始,凡取得我区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新生以及有需求的社会人员,均可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2018年秋季前入学的在籍普通高中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仍执行现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方案”。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等级考试”和“合格考试”两类。自治区统一组织“合格考试”和“等级考试”。学生在参加“等级考试”时,可根据自身志趣、能力和发展方向,并参考高等院校招生条件要求,从自治区确定的6个科目中自主选择其中3个科目进行考试。“合格考试”涵盖《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设定的所有科目,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由自治区统一组织考试;艺术(或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通用技术、信息技术考试,采取自治区统一标准,盟市组织实施的方式进行。“合格考试”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呈现。“等级考试”成绩按等级呈现,分A、B、C、D、E五个等级,E为不合格,原则上A、B、C等级分别占比15%、30%和40%,D、E等级共占比15%。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依据和高中同等学历认定的主要依据,也是提供给高等院校招生录取的依据。其中,学生自主选择的3科等级考试成绩纳入高考总成绩。

继续完善蒙古语言文字授课及汉语授课加授蒙古语言文字学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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