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部长通道”接受采访。 新华社记者 殷刚 摄
成都商报记者:
您刚刚说到的产权保护是今年两高报告的热词,也是政府工作报告的热词。之前有一些民营企业家因为经济纠纷被羁押、被判刑的消息,引发了其他企业家对于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担忧。我们想知道,最高法院以后还会有什么具体的司法措施,来保障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必新:
最高法院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保护产权、保护民营经济、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的决定要求,全面落实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这些措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一组“务实招”;第二,一串“政策链”;第三,一套“组合拳”。
一组“务实招”,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认真听取各方意见。我们先后召开了五次座谈会,听取民营企业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弄清楚民营企业家的痛点、难点和焦点,弄清楚他们所思所想所盼。二是检讨理念政策。我们提出,凡是歧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理念,必须坚决摒除;凡是违法增加民营企业的义务,限制民营企业权利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一律废除;凡是不公正对待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司法审判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三是排查存在的问题。我们从立案到执行各个环节,系统排查司法审判活动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大体有20多项,要求逐一进行整改。四是制定审判规范。先后发布了3个保护产权、保护民营经济和企业家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宣示人民法院的坚强决心,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审判这方面的案件提供遵循。五是发布典型案例。最高法院先后发布了两批13个典型案例,用这些典型案例释放中央保护产权、保护民营经济和企业家的强烈信号。同时,为人民法院的个案审理提供标杆。六是挂牌督办案件。我们先后对多年申诉没有得到解决的一些涉产权、涉民营经济、涉民营企业家权益的案件,大概有200多个,逐一挂牌督办、监督指导。
二是一串“政策链”。大体有这样几项:一是视情快立快审。对于那些危困的民营企业、濒临破产的民营企业,而且又有发展前途和希望的民营企业,让他们进入诉讼“快车道”,尽快从诉讼中摆脱出来。针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案件,要求各级法院快立快审。二是慎用强制措施。在不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能不采取强制措施的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能少采取强制措施的尽量少采取强制措施。在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能不查封的就不封,能少封的就少封,能活封的就活封。在能够实现审判和司法目的的前提下,如果存在着多种手段,法院、法官必须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利益最大的方式处理案件。三是厉行平等保护。决不能因为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样一个单纯的理由,牺牲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决不能因为单纯的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借口,置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权益于不顾;决不能因为有些民营企业量小力单而放纵有的法人单位店大欺客,践踏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四是力倡生道司法。所谓生道司法是我们中国古代司法的传统理念,“欲判其死,先求其生”。我们与工商联一起发布了规范性文件,充分发挥商会的作用,以柔性的办法处理民营企业相关纠纷。在执行涉及到破产案件的时候,对除僵尸企业以外,对那些有希望、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尽量进行重整,让他们获得新生。在诉讼过程中,尽量使用调解手段,加大和解力度。在不损害相对方当事人权益,而且相对方有足够潜力的情况下,放民营企业一条生路,支持民营企业生存发展。五是必须及时兑现权益。我们把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相关案件的执行,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案件,在不违反正常执行秩序的前提下,把他们的执行案件纳入“快车道”,使他们尽快能够获得权益兑现。这一套“政策链”,一方面为民营企业、企业家提供具体明细的行为准则或指引,另一方面也指导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
三是一套“组合拳”。我们要求,在审理处理相关案件时,第一,不仅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人身权、财产权,而且要保护知识产权和人格权等精神方面的权益,力求全面保护。第二,不仅对民营企业、企业家实行形式上的保护,而且要实现实质性保护,力求实行真正的平等保护。第三,人民法院不仅要敢于担当起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重任,而且要协调各方,形成合力,实行联动保护。第四,不仅要监督下级法院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还要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审判,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实现协同保护。第五,不仅要对个案进行认真复查,处理好一案一事,同时要建构长效机制,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处理,真正做到永续保护。
我们坚信,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经过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一定能够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提供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让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安心经营、专心发展、全心创新